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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租金减让会计处理规定》适用范围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2021-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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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 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办公厅(室),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有关单位: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决策部署,助力企业租金减免政策落地和 减轻企业负担,现就《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租金减让会计处理 规定》(财会〔2020〕10号,以下简称《规定》)适用范围 调整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适用范围的调整

适用《规定》简化方法的租金减让期间由“减让仅针对2021年6月30日前的应付租赁付款额,2021年630日后应付 租赁付款额增加不影响满足该条件,2021年630日后应付租 赁付款额减少不满足该条件”调整为“减让仅针对2022年6月 30日前的应付租赁付款额,2022年6月30日后应付租赁付款额 增加不影响满足该条件,2022年6月30日后应付租赁付款额减 少不满足该条件”,其他适用条件不变。              二、关于衔接和披露规定

对于《规定》简化方法的选择,企业应当一致地应用于《规定》适用范围调整前后符合条件的类似租赁合同。因上述范围调整而符合条件的租赁合同在本通知发布前按照租赁 变更进行会计处理,且其他类似租赁合同在范围调整前已采 用简化方法的,应按照简化方法对该租赁合同进行追溯调 整。


本通知发布前发生的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租金减让未按照上述规定处理的,应当进行追溯调整。首次执行本通知的累 积影响数应当调整所属年度报告期间的期初留存收益或其他 适用的财务报表项目。

企业首次执行本通知,无需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第十五条的规定 披露当期和各个列报前期财务报表中受影响的项目名称和调 整金额。

三、实施日期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财政部2021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