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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租金减让会计处理规定>适用范围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2021-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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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必要性

为规范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租金减让的会计处理,保持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 16 号——租赁》的持续趋同,我部于 2020 年6 月 19 日发布了《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租金减让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20〕10 号,以下简称《规定》)。自印发以来《规定》为助力国家相关政策落地、减轻企业负 担发挥了积极作用。

由于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时间长于预期,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 2021 3 31 日再次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 16  号——租赁》进行修订,将适用简化会计处理方法的租金减让期间延长一年,即由 2021 年 6 月 30日延长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

为减轻企业负担,避免我国境内外上市企业财务报表差异,我们起草了《关于调整<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租金减让会 计处理规定>适用范围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 求意见稿》)。

二、起草过程及主要内容

《规定》印发以来,我们持续关注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租金减让的会计处理实务问题,密切跟踪理事会的最新动向。在认真研究理事会近期发布的租赁准则修订征求意见稿及 国内组织征求意见收到的反馈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起草形成了《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主要内容如下:一是将适用《规定》简 化方法的租金减让期间延长一年,即将“减让仅针对 2021年 6 月 30 日前的应付租赁付款额”调整为“减让仅针对 2022年 6 月 30 日前的应付租赁付款额”,其他适用条件不变。明确企业对于《规定》简化方法的选择,应当一致地应用 于适用范围调整前后符合条件的类似租赁合同。三是明确追溯调整要求及相关披露规定。四是规定实施日期。

三、征求意见的主要问题

1. 您是否同意将适用《规定》简化方法的租金减让期间延长一年?如果不同意,您的理由是什么?

2. 您认为《征求意见稿》中的衔接和披露规定是否恰当? 如果不恰当,您有何意见和建议?

                3.您对《征求意见稿》的其他内容有何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