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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方式有哪些,以及适用的具体情形?

2023-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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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政府采购应当采用以下方式:

(一)公开招标;

(二)邀请招标;

(三)竞争性谈判;

(四)单一来源采购;

(五)询价;

(六)竞争性磋商磋商;

(七)框架协议。

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需要注意的是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邀请招标(货物或者服务)采购的适用情形:

1、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采用竞争性谈判(货物或者服务)采购的适用情形:

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应当是采购人不可预见的或者非因采购人拖延导致的)

4、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因采购艺术品或者因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因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导致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

采用单一来源(货物或者服务)采购的适用情形: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是指因货物或者服务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公共服务项目具有特殊要求,导致只能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

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采用询价(货物或者服务)采购的适用情形:

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依照本法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的适用情形:

1、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4、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5、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采用框架协议方式采购的适用情形:

1、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品目,以及与之配套的必要耗材、配件等,属于小额零星采购的; 

2、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本部门、本系统行政管理所需的法律、评估、会计、审计等鉴证咨询服务,属于小额零星采购的; 

3、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为本部门、本系统以外的服务对象提供服务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需要确定2家以上供应商由服务对象自主选择的; 

4、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采购限额标准以上,是指同一品目或者同一类别的货物、服务年度采购预算达到采购限额标准以上。 

属于第二项情形,主管预算单位能够归集需求形成单一项目进行采购,通过签订时间、地点、数量不确定的采购合同满足需求的,不得采用框架协议采购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