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三晋财税云平台!
![](templates/default/images/cha.jpg)
![](templates/default/images/cha.jpg)
关于贯彻落实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2019-04-03
203
关于贯彻落实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税函〔2008〕8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的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各地可直接贯彻执行。对属已明确的免税项目,如有征税的,要及时退还税款。
农、林、牧、渔业项目中尚需进一步细化规定的农产品初加工等少数项目,税务总局正与相关部门抓紧研究,拟于近期下发执行。对从事此类项目的企业,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款的,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申请延期缴纳税款。
二、各地可暂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规定的程序,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宜。
三、各级国税局、地税局要密切配合,确保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执行口径一致。各地对执行中发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要及时向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反映,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十月十七日
三晋财税
地址: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丽景街8号(中信银行旁)
电话:
0358-8238811
版权所有:山西三晋财税咨询有限公司 备案号: 晋ICP备18008525号
相关链接LINKS
公众号
![](uploadfile/image/20220624/20220624104429_55362.jpg)
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