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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021-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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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挥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对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激励支持作用,促进全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入发展,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19〕8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20条措施的通知》(晋政办发〔2019〕87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智创城建设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晋政办发20207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双创资金”),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激励省级双创示范基地及山西智创城真抓实干,支持加快推动更好发挥示范作用的重点双创项目建设,增强内生发展动力,构建山西优质高效创新创业生态圈。

双创资金年度预算规模,依据全省双创工作计划、激励范围、项目库储备等情况,结合省级财力和当年预算编制要求综合确定。

第三条 省级双创示范基地,是指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设省级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示范基地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17〕109号)经评选认定的双创资源集聚、双创生态良好、双创效果显著的单位。具体包括区域类示范基地、高校和科研院所类示范基地、企业类示范基地等三种类型。

山西智创城,是指通过引入国内一流双创运营团队,立足服务山西高质量转型发展,围绕战略性新兴产业和能源革命的主攻方向,对标全国一流创新创业发展高地,以“山西智创城”这一品牌冠名建设的聚焦智慧智能智力、引领带动全省创新创业创造高质量发展的双创平台。

第四条 双创资金由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按部门职能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实施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双创资金预算安排,将双创资金列入省发展改革委部门预算。按照预算国库管理要求下达预算和拨付资金,审核批复预算绩效目标,建立绩效跟踪机制,根据管理需要进行绩效评价,加强资金监督。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省级双创示范基地和智创城的认定管理和年度评估考核工作,负责建立健全重点双创项目库和确定项目资金支持计划,按照预算管理时限要求下达项目资金计划,负责项目监督检查和资金绩效等工作。

第五条 双创资金的安排与使用管理,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统筹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充分体现双创资金对省级双创示范基地和智创城竞相推动双创项目加快落实建设的激励带动作用。

第六条 双创资金采取项目补助的支持方式,是对真抓实干、成效明显的省级双创示范基地和智创城积极主动实施的重点双创项目给予的投资资金补助。

第七条 双创资金支持对象和补助标准

(一)对首次认定的省级双创示范基地,给予一次性项目资金补助。补助按打捆项目投资总额一定比例(最高不超过50%)给予支持。其中,对区域类示范基地的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600万元,对高校和科研院所类示范基地、企业类示范基地的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400万元。

(二)对经认定的示范基地建设年度评估中达到优秀的省级双创示范基地,给予项目资金补助。对年度评估中达到优秀的省级双创示范基地,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级双创示范基地,成功获批后,给予项目资金补助。上述两项补助标准按打捆项目投资总额一定比例(最高不超过50%)给予支持。其中,对区域类示范基地的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对高校和科研院所类示范基地、企业类示范基地的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获得国家级的双创示范基地给予重点支持。

(三)对首次经认定的“山西智创城”,给予项目资金补助。对在年度运营中,引入的领军企业、头部企业、独角兽企业、瞪羚企业数量多,创新支撑能力强、带动新兴产业发展快、创业带动就业明显、示范引领作用强的智创城,给予项目资金补助。补助按打捆项目投资总额一定比例(最高不超过50%)给予支持,单个智创城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第八条 双创资金支持的项目

各项目单位按第七条规定的最高额度内组织项目,具体项目内容如下:

(一)双创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主要包括双创示范基地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平台、双创金融服务平台、招才引智服务平台、知识产权服务平台等双创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主要支持平台空间建设、系统研发、设备购置、网络建设、线路铺设等内容。

(二)双创支撑平台建设。主要包括支撑关键领域技术创新的创新创业服务平台、支撑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的创新创业服务平台、推动创业带动就业的重大平台以及创业培育和孵化、创新创业国际合作等双创支撑平台建设。主要支持平台空间建设、系统研发、设备购置、网络建设、线路铺设等内容。

(三)社会效益明显的各类创新平台和新兴产业、公共服务技术与测试等其他创新创业创造项目。

第九条 双创资金的项目申报、资金拨付和使用管理流程

(一)省发展改革委每年发布双创有关申报通知,组织开展省级双创示范基地的认定和年度评估及智创城相关任务工作。

对首次认定或年度评估达到优秀的省级双创示范基地、授予山西智创城称号的单位,确认为双创资金的激励对象。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激励对象申报的重点双创项目的筛选和入库管理工作,确定支持的打捆项目和支持项目的项目单位及责任人。

省发展改革委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通过市场化的方式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相关评估工作。

(二)省发展改革委根据预算编制要求申报下年度预算,省财政厅结合财力确定下年度双创资金预算规模,将双创资金列入省发展改革委部门预算。

(三)省发展改革委根据双创资金年度预算规模,研究确定双创资金项目(应区分省直管县和非省直管县项目)支持计划,对实施的跨年度项目,应分年度列入双创资金项目支持计划。省财政厅按照省发展改革委下达的双创资金项目支持计划及时拨付资金。

(四)各市发展改革委及省直有关部门在收到省发展改革委下达的项目资金支持计划文件后,须在规定时间内及时转发下达。各市、省直管县财政部门在收到指标文件后,在规定时间内及时拨付资金,并与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做好双创资金使用监管。

(五)各级项目单位对收到的双创资金,要做到专账核算、专项管理和专款专用。

第十条 项目单位是双创资金申报和使用的责任主体,对所提交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规性和资金使用及绩效负责,并按要求报送相关项目建设进展及资金使用管理情况,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自觉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

确认为双创资金支持对象的省级双创示范基地以及智创城的主办管理单位,对本单位出具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资金使用和绩效负直接监管责任。

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应当恪守公正、客观的原则,按照约定履行义务,负有保密责任,对所出具报告内容的正确性、合法性负责,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双创项目建设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处理,督促双创项目建设按期达效,发挥作用。

第十二条 省财政厅负责双创资金的监督管理,强化绩效监控和评价结果应用。

第十三条 激励对象及项目单位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可采取扣减、收回、暂停安排预算或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暂停其申报项目、撤销认定、取消激励资格等措施,予以警示和惩戒;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情况申报骗取双创资金;

(二)未按规定将双创资金使用到项目上;

(三)截留、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双创资金;

(四)不配合检查,指令或授意相关单位提供虚假相关材料;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定的行为。

第十四条 双创资金接受纪检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截留、挪用、挤占双创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