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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2021-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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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资金及时足额发放,根据《优抚对象补助经费管理办法》以及国家和我省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经费,是指各级财政安排用于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服务管理的优抚对象等人员相关支出。包括:伤残人员(含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等人员)的残疾抚恤资金,烈士褒扬金,“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和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资金,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部分原8023部队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直接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部分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的定期生活补助资金,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的老年生活补助资金,新中国成立前入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生活补贴资金,国家按规定向优抚对象发放的一次性生活补贴资金等。

省级财政补助资金实施期限暂至2023年12月31日。期满后财政部门会同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及工作需要评估确定后续期限。

第三条 抚恤补助经费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纳入各级政府预算。中央和省级财政按照规定标准对各地予以补助,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适当提高抚恤补助标准。

第四条 抚恤补助经费应当坚持专款专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使用,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高效。

第五条 省财政根据各地优抚对象人数和规定标准,分配下达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资金,并向经济欠发达地区和优抚对象人数较多的地区适当倾斜。

各地应当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研究确定本地区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应当及时拨付省财政下达的抚恤补助经费并分配下达地方财政应安排的补助经费,确保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经费及时足额发放;应当加大投入力度,确保优抚对象生活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六条 地方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建立优抚对象数据动态管理机制,将本地区优抚对象的各项数据信息全面、准确、 及时地录入全国优抚信息管理系统,新增人员、自然减员以及优抚对象本身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在优抚对象数据库中进行更新。

地方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每年应当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优抚对象人员情况进行审核,并逐级汇总上报。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于每年全国优抚对象数据集中审定前,将本地区当年应享受抚恤补助待遇的优抚对象人员情况,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上级省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省级退役军人部门根据各市优抚对象人数和规定标准,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及分区域绩效目标,函报省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接收资金分配方案后,在30日内审定并下达补助经费预算,同步下达区域绩效目标,抄送省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和财政部山西监管局。优抚对象补助经费分配结果应当按照预算公开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财政部门在优抚对象补助经费下达后20日内将资金分配结果向社会公开。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预算公开有关规定将优抚对象补助经费安排详细情况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年度执行中,省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指导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财政部门对绩效目标实现情况进行监控,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组织市县做好补助经费绩效自评工作,将区域绩效自评结果报送省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财政部门,并抄送省财政厅驻当地监察处。省级财政部门和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适时开展优抚对象补助经费重点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预算安排、政策调整和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 各地应当按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核定对象、标准,财政部门核拨资金,金融机构代发到人”的规程,全面推行抚恤补助经费社会化发放,减少中间环节,确保资金发放安全、及时、方便、快捷。同时,充分利用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健全优抚资金社会化发放体系,形成退役军人事务、财政及金融机构之间的联通联动机制,对资金发放实现全程监管。

对居住地无金融网点的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经费的发放,

可由当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财政部门协商采取适当的发放方式,并制定具体管理办法,保证补助资金落实到位。

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将优抚对象人员增减、抚恤补助标准调整等变动情况及时送同级财政部门审定,确保补助资金据实发放,并按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盖章后的发放名册建立抚恤补助资金发放台账,记录反映优抚对象抚恤补助金的发放情况。

第八条 因优抚对象当年自然减员形成的结余资金,应当继续用于解决优抚对象生活、医疗、住房等困难和对优抚 对象的临时性救助。

第九条 各地不得将抚恤补助经费用于工作经费支出。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优抚工作实际,在部门预算中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保障优抚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十条 各级财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强化补助经费的使用管理,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审计、稽查等工作。省财政厅驻各地监察处在规定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补助经费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各级财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补助经费

的分配、审核、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各市财政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可依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