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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2021-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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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管理,推进资金统筹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增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修订印发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0〕10号)和《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晋财省直预〔2019〕2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是中央财政安排用于农业资源养护、生态保护及利益补偿等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 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共同管理,按照“政策目标明确、分配办法科学、支出方向协调、绩效结果导向”的原则分配、使用和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的预算分解下达、资金审核拨付、资金使用监督和绩效管理。

省农业农村厅负责研究提出资金分配方案,指导、推动和监督开展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工作,会同省财政厅下达年度工作任务清单,做好资金测算、任务完成情况监督,绩效目标管理、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落实绩效管理结果应用等工作。

第五条 中央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资金补助标准按中央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资金实施期限至2023年。到期前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根据财政部和农业农村部评估情况确定是否继续实施。

第二章 资金支出范围

第七条 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耕地资源保护支出。主要用于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

(二)渔业资源保护支出。主要用于支持渔业增殖放流。

(三)草原保护利用奖补支出。主要用于支持对按照有关规定实施草原禁牧和草畜平衡的农牧民予以补助奖励。

(四)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支出。主要用于畜禽粪污综合治理、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废旧地膜回收利用等方面。

(五)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确定的支持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的其他重点工作。

第八条 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弥补预算支出缺口等与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无关的支出。

第九条 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的支持对象主要是农民、牧民、渔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及承担项目任务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条 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可以采取直接补助、政府购买服务、贴息、先建后补、以奖代补、资产折股量化等方式。

第三章 资金分配和预算下达

第十一条 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主要按支出方向采取因素法测算分配,分配因素包括:

(一)基础资源因素,包括耕地草原及渔业水域面积、渔船数量、农业废弃物资源量等,根据相关支出方向和政策任务具体确定。

(二)政策任务因素,分为约束性任务和指导性任务,约束性任务主要包括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明确要求的涉及国计民生的事项、重大规划任务、新设试点任务以及对农牧渔民直接补贴等,其他任务为指导性任务。政策任务可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和农业发展实际需要适当调整。

(三)贫困地区因素,包括国家级贫困县数量和省定贫困地区情况等。

(四)工作绩效因素,包括资金管理、资金整合、项目管理、监督管理等工作情况和政策实施效果。

第十二条 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分配测算方法及标准:

——耕地资源保护支出。指导性任务: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根据基础资源(35%)、政策任务(40%)、贫困地区(5%)、绩效评价(20%)等因素测算。其中基础资源因素包括耕地面积等,政策任务因素包括化肥减量增效实施项目县数量、退化耕地治理实施面积、取土化验与田间试验数量等。

计算方法:补助经费=资金规模×(基础资源因素×35%+政策任务因素×40%+贫困因素×5%+绩效评价系数×20%)

——渔业资源保护支出。指导性任务:渔业增殖放流,根据基础资源(35%)、政策任务(40%)、贫困地区(5%)、绩效评价(20%)等因素测算。其中基础资源因素包括适宜放流水域面积、水生生物保护区面积、水生生物保护区数量等,政策任务因素包括放流水生动物物种数量等。

计算方法:补助经费=资金规模×(基础资源因素×35%+政策任务因素×40%+贫困因素×5%+绩效评价系数×20%)

——草原保护利用奖补支出。为约束性任务,草原禁牧补助与草畜平衡奖励根据禁牧面积、草畜平衡面积和补助标准测算,补助标准依据有关规定执行。本轮奖补政策到期后,资金测算补助标准和计算方法按照新一轮政策执行。

计算方法:补助经费=禁牧面积×补助标准+草畜平衡面积×补助标准

——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支出。约束性任务:畜禽粪污综合治理,整县推进项目按照不同档次猪当量整县推进数量和相应定额补助金额测算,非整县推进项目按照基础资源因素(75%)、贫困地区(5%)、绩效评价(20%)等因素测算,基础资源因素包括规模养殖场设计存栏量等。秸秆综合利用,根据基础资源因素(70%)、政策倾斜因素(10%)、绩效评价因素(20%)测算,基础资源因素包括可收集秸秆总量等,政策倾斜因素包括重点难点地区等。指导性任务:废旧地膜回收利用,根据废旧地膜回收利用面积(80%)、绩效评价因素(20%)测算。

计算方法:补助经费=∑畜禽粪污综合治理整县推进项目相应档次猪当量县数×定额补助金额+畜禽粪污综合治理非整县推进项目资金规模×(基础资源因素×75%+贫困因素×5%+绩效系数×20%)+秸秆综合利用资金规模×(基础资源因素×70%+政策倾斜因素×10%+绩效系数×20%)+废旧地膜回收利用资金规模×(废旧地膜回收利用面积占比×80%+绩效系数×20%)

第十三条 省农业农村厅在接到中央转移支付20日内将资金分配计划报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在接到中央转移支付30日内下达当年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抄送省农业农村厅和财政部山西监管局。

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分配结果在预算下达文件印发后20日内向社会公开。

第十四条 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资金使用和管理

第十五条 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实行“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方式。任务清单主要包括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支持的年度重点工作、支持方向、具体任务指标等,与资金预算同步下达。下达预算时可明确约束性任务对应资金额度。各地在完成约束性任务的前提下,可根据当地发展需要,区分轻重缓急,在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专项内调剂使用资金,并应当全面落实预算信息公开的要求。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转结余的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部有关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市级财政部门会同市农业农村部门,根据本办法和省财政厅、农业农村厅下发的工作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结合全省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实际情况,制定年度资金使用方案,于5月31日前以正式文件报财政厅、农业农村厅备案。

第十八条 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核实资金支持对象的资格、条件,督促检查工作任务清单完成情况,为财政部门按规定标准分配、审核拨付资金提供依据。

第十九条 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期间,分配给贫困县的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按照整合试点政策规定执行,中央财政资金统筹整合范围为36个国定贫困县。


第五章 监督和绩效评价

第二十条 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分配、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省财政厅驻各市财监处根据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确定的年度工作任务清单和区域绩效目标,加强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预算执行监管,根据省财政厅计划安排开展监督检查,形成监管报告报送省财政厅。

第二十一条 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实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按照《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办法》(财农〔2019〕48号)等有关制度规定,设定资金绩效目标、开展绩效目标执行情况监控和绩效评价等工作,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审核等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个人(或项目)分配资金或者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标准分配或使用资金等,以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及《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挤占挪用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以及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

第二十四条 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用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部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统筹整合使用财政资金实施精准扶贫的意见》(晋政办发〔2016〕101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此前印发的《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农业厅关于印发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晋财农〔2017〕11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