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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管理办法

2021-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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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强化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修订印发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0〕10号)和《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晋财预〔2019〕2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是中央和省财政安排用于重点动物疫病国家强制免疫补助、强制扑杀补助、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补助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 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的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共同管理,按照“政策目标明确、分配办法科学、支出方向协调、绩效结果导向”的原则分配和使用。

省财政厅负责省级动物防疫补助经费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编制;负责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的预算分解下达、资金审核拨付、资金使用监督以及预算绩效管理总体工作等。

省农业农村厅负责动物防疫的行业规划或实施方案编制、项目组织实施和监督等,研究提出资金和任务清单分解安排建议方案,做好预算执行和绩效管理具体工作。

第五条 中央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标准按中央的有关规定执行。根据国家和我省强制免疫、强制扑杀补助病种动态调整情况以及经济社会发展和财力情况,省级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由省农业农村厅会同省财政厅确定并适时予以调整。

第六条 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实施期限至2023年。到期前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实施。


第二章 资金支出范围

第七条 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强制免疫补助。主要是用于国家重点动物疫病开展强制免疫、免疫效果监测评价、疫病监测和净化、人员防护等相关防控措施,以及实施强制免疫计划、购买防疫服务等方面。

允许按程序对符合条件的养殖场户实行强制免疫“先打后补”,逐步实现养殖场户自主采购,财政直补;对暂不符合条件的养殖场户,强制免疫疫苗继续实行省级集中招标采购,探索以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实施强制免疫。

(二)强制扑杀补助。主要是用于预防、控制和扑灭国家重点动物疫病过程中被强制扑杀动物的补助等方面。补助对象为被依法强制扑杀动物的所有者。

(三)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补助。主要用于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等方面。按照“谁处理补给谁”的原则,补助对象为承担无害化处理任务的实施者。

(四)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确定的支持动物防疫的其他重点工作。涉及重大事项调整或突发动物疫情防控,经国务院、省政府或有关部门批准后,补助经费可用于相应防疫工作支出。

第八条 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弥补预算支出缺口等与动物防疫无关的支出。


第三章 资金分配测算和预算下达

第九条 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按支出方向采取因素法测算分配,分配因素包括:

(一)基础数据因素,包括畜禽饲养量、单个畜禽补助标准、地区补助系数等情况,根据相关支出方向和政策任务具体确定。

(二)政策任务因素,分为约束性任务和指导性任务,约束性任务主要包括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明确要求的涉及国计民生的事项、重大规划任务、新设试点任务以及对农牧民直接补贴等,其他任务为指导性任务。政策任务可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和农业发展实际需要适当调整。

(三)工作绩效因素,包括资金管理、资金整合、项目管理、监督管理等工作情况和政策实施效果。

第十条 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分配测算方法及标准:

——强制免疫补助为指导性任务。根据畜禽饲养量、单个畜禽免疫补助标准、地区补助系数测算,其中强制免疫补助标准和地区补助系数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计算方法:补助经费=∑某类畜禽饲养量×单个畜禽免疫补助标准×地区补助系数

——强制扑杀补助。为约束性任务。根据强制扑杀畜禽数量、单个畜禽扑杀补助标准、地区补助系数测算,其中扑杀补助标准和地区补助系数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计算方法:补助经费=∑强制扑杀某类畜禽数量×单个畜禽扑杀补助标准×地区补助系数

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补助。为指导性任务。根据基础资源(5%)、政策任务(75%)、绩效评价(20%)等因素测算,其中基础资源因素包括生猪养殖量等,政策任务因素包括病死猪无害化处理量、专业无害化处理场集中处理数量等。

计算方法:补助经费=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补助资金规×(基础资源因素×5%+政策任务因素×75%+绩效系数×20%)

第十一条 省农业农村厅在接到中央转移支付20日内将资金分配计划报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在接到中央转移支付30日内下达当年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抄送省农业农村厅和财政部山西监管局。

省级预算安排的对市县的转移支付,省农业农村厅在省人代会批准预算后20日内将资金分配计划报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在省人代会批准预算后30日内正式下达。具备条件的应当按要求做好预算提前下达工作。

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分配结果在预算下达文件印发后20日内向社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第十二条 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省财政应根据省级采购疫苗实际招标价格、需求数量及动物防疫工作实际需求,结合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据实安排强制免疫省级财政补助资金,确保动物防疫工作需要。对实施“先打后补”的规模养殖场户,由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根据畜禽饲养量、单个畜禽免疫补助标准、地区补助系数等因素确定补助资金,从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中安排。猪瘟、新城疫疫苗补助资金由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根据统计局最新公布的畜禽饲养量、单位畜禽补助标准和补助系数等因素测算,按照省级补助50%的比例切块下达各市包干使用,不足部分由市级财政据实补助。

第十四条 强制扑杀补助根据实际扑杀畜禽数量,按补助标准据实结算,实行先扑杀后补助,半年结算一次。各市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分别于每年3月5日、9月5日前,向省农业农村厅和省财政厅报送本市上一年度9月1日至当年2月底期间、当年3月1日至8月底期间的强制扑杀实施情况,报送内容包括各级财政补助经费的测算。


第四章 资金使用和管理

第十五条 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实行“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方式。任务清单主要包括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支持的年度重点工作、支持方向、具体任务指标等,与资金预算同步下达。下达预算时可明确约束性任务对应资金额度。各地在完成约束性任务的前提下,可根据当地产业发展需要,区分轻重缓急,在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专项内调剂使用资金,并应当全面落实预算信息公开的要求。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转结余的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部有关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市级财政部门会同市农业农村部门,根据本办法和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下发的工作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结合本地动物防疫实际情况,制定年度资金使用方案,于5月31日前以正式文件报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备案。

第十八条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组织核实补贴资金支持对象的资格、条件,督促检查工作任务清单或绩效目标完成情况,为财政部门按规定标准分配、审核拨付资金提供依据。


第五章 监督和绩效评价

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加强对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分配、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省财政厅驻各市财监处根据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确定的年度工作任务清单和区域绩效目标,加强动物防疫的补助资金预算执行监管,根据省财政厅计划安排开展监督检查,形成监管报告报送省财政厅。

第二十条 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实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按照《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办法》(财农〔2019〕48号)等有关制度规定,设定绩效目标、开展绩效目标执行情况监控和绩效评价等工作,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审核等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个人(或项目)分配资金或者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标准分配或使用资金等,以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及《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滞留截留、虚报冒领、挤占挪用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以及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 本办法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此前印发的《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农业厅关于印发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晋财农〔2017〕16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