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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国主义教育基地陈列布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021-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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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山西省爱国主义教育基地陈列布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山西省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爱国主义教育基地陈列布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专项资金,指省级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用于我省爱国主义教育基地陈列布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由省级财政根据全省爱国主义教育基地陈列布展总体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及省级财力情况确定。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省委宣传部按照部门职能分工共同管理。省委宣传部负责确定专项资金支持的重点项目,组织专项资金申报工作,对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实施绩效监控和自评价。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预算下达、资金拨付、重点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五条 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坚持突出重点、严格监管、专款专用、注重绩效的原则。对展陈内容陈旧、展览设备老化、展示手段单一,影响教育功能发挥的教育基地给予重点支持和补助。

第六条 资助对象为山西省省级及以上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同等条件下,已实施免费开放的教育基地优先考虑。


第二章 使用范围

第七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教育基地涉及展陈内容、展览设备、展示手段或与陈列布展相关项目的支出。

第八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

(一)教育基地的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

(二)教育基地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的费用支出。

(三)工程招投标等费用支出。

(四)罚款、捐赠、赞助、投资等各类支出。

(五)其他不符合财经制度的支出。

(六)其他与陈列布展无关项目费用的支出。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九条 专项资金申报采取逐级申报的办法。

(一)下发通知。省委宣传部根据工作安排,适时下发专项资金申报通知,明确申报要求。

(二)基地申报。拟进行陈列布展的教育基地经主管部门同意后,于每年5月20日前,按照申报要求将请示文件、资金申请表、项目绩效目标、基地简介、陈列布展大纲和版式稿、上一年度开放情况、项目论证情况等资料按隶属关系逐级向所在地的市委宣传部或省直工委、省委教育工委、省国资委党委、省委军民融合办提出书面申请。

(三)项目初审。各市委宣传部或省直工委、省委教育工委、省国资委党委、省委军民融合办于6月10日前,对所属教育基地的申报资料进行初审,对申报项目的合规性、真实性、可行性进行严格审查把关,按申报数量要求,择优向省委宣传部推荐。

(四)省级审定。省委宣传部对全省申报项目进行汇总,按有关要求做好评审工作,在此基础上,研究拟补助项目,并组织人员对拟补助项目进行实地核查后,经省委宣传部部务会研究同意后,确定下一年度拟支持项目、资金分配计划、整体绩效目标及区域绩效目标,在编制部门“一上”预算时报送省财政厅。

(五)资金安排。省财政厅依据省委宣传部提交的资金分配明细及项目绩效目标,审核列入下年度部门预算。

第十条 省级项目补助资金原则上列已分配。市县项目补助资金原则上应在12月底前提前下达,提前下达比例应不低于上年执行数的70%,未提前下达部分应在预算批复后60日内下达。

第十一条 省委宣传部在预算执行中对补助资金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情况实施绩效运行跟踪监控,年度预算执行完毕后,组织开展绩效自评,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申请补助资金的重要依据。

市县财政、宣传部门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完善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有效。项目实施单位对项目绩效进行自我评价,并向当地宣传部报告评价结果。

第十二条 省委宣传部应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在部门门户网站或通过其他渠道向社会主动公开专项资金管理相关信息,包括资金管理办法、申报指导、分配程序和方式、分配结果及绩效管理信息。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及时向专项资金使用单位拨付资金。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改变项目资金支出用途和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使用过程中,涉及政府采购的,资金使用单位应按照我省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形成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应按有关规定进行登记、建账和管理。

第十六条 年末未执行完毕的项目资金,应按照中央和我省有关财政资金结转和结余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因故终止,必须对账目、资产等进行清理,剩余经费财政收回。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守国家财经纪律和财务规章制度,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十九条 对不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或有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一经发现,责令整改,拒不整改的,追缴已拨款项。情节严重的,按规定追究相关部门、单位和人员的相关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