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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项目 资金管理办法

2021-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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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项目资金(以下简称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7〕128号)和《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的通知》(水移民〔2018〕208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安排我省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含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中,用于实施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的资金。项目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项目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水利厅管理。省财政厅负责编制资金预算,审核资金分配方案并下达预算,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指导市、县(市、区)加强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省水利厅研究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协同省财政厅做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指导市、县(市、区)做好项目和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

市、县财政部门和移民管理机构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预算分解下达、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四条 项目资金支持方向包括:

(一)支持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及经济社会发展。

1.基本口粮田及配套水利设施建设。

2.交通、供电、通信和社会事业等基础设施建设。

3.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

4.移民劳动力就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教育。

5.移民能够直接受益的生产开发项目。

6.与移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其他项目。

(二)实施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专项经费支出。主要用于开展监测评估、绩效评价、稽察、审计和监督检查等工作发生的费用。

(三)省委、省政府批准的其他支出。

项目资金不得用于财政补助单位人员经费和运转经费、交通工具和办公设备购置、楼堂馆所建设、偿还债务等支出。

第五条 各县(市、区)按照从严从紧的原则,在项目资金中可列支勘测设计、工程监理、项目管理等费用,列支比例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6%。

第六条 项目资金采取因素法分配和定额分配,因素法分配的因素及权重如下:

(一)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数(权重60%)。

(二)水库移民突出问题情况(权重25%)。以国家和我省确定的水库移民突出问题为依据。在移民脱贫攻坚任务完成前,以国家标准建档立卡贫困移民数量为依据。

(三)项目资金绩效等(权重15%)。以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绩效评价结果等为依据。

以下情况采用定额分配:

1.按照相关政策要求,为保证我省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落实,需要由省里确定的重点项目。

2.移民管理机构实施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专项经费支出。

第七条 因移民人口自然变化等原因,通过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年度核定产生的无法直补到人的资金,应按照移民后期扶持规划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移民管理机构应当加强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绩效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移民管理机构应当加强项目资金管理,加快预算执行进度,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结转结余资金,按照财政部关于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 项目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应当全面落实财政预算信息公开有关要求。

第十二条 使用项目资金安排的项目要按照相关行业规程规范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满足施工要求。项目实施方案原则上由市级水库移民行政管理机构审查批准(省直管县项目按相关规定执行)。市级也可按照涉农资金有关规定将项目审查批准权限下放到县级,具体规定由市级水库移民行政管理机构制定并报省主管部门备案。

省里安排的项目,由县、市水库移民行政管理机构逐级申报。

第十三条 除特殊情况外,项目原则上要在计划下达后一年内建设完成。项目完工后,要按照“谁审批、谁验收”的原则及时进行验收。

第十四条 项目竣工验收后,必须明确产权归属,按照“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落实管护主体,及时办理项目权属移交手续,建立健全各项运行管理管护制度,保证项目正常运转,发挥效益。投向产业发展项目所形成的经营性资产,产权归移民村(组)集体所有,既可自主经营,也可委托新开型经营主体管理,所得收益由移民村(组)集体和水库移民共享,优先扶助贫困移民。

第十五条 项目要按照“阳光操作,公开透明”的原则,建立项目公示制度。将项目名称、建设内容、资金使用、竣工验收、管护责任等情况,在村内张榜公示,接受移民群众的监督,保障移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移民管理机构应当加强项目资金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移民管理机构及资金使用单位,应当接受上级财政、发展改革、水利、审计、监察、移民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提供相关资料,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或逃避。

第十八条 项目资金使用中存在弄虚作假或截留、挤占、挪用等财政违法行为的,对相关单位及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

各级财政部门、移民管理机构等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项目资金分配、使用过程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或使用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和《违反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规定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市级财政部门可会同市级移民管理机构,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务实管用的举措,进一步加强项目资金管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政策实施期限至2025年,到期前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水利厅确定是否继续实施或延续期限。《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晋财企〔2014〕11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