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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成气增储上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2021-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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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挥财政资金对全省煤成气产业发展的引导作用,全面落实《山西省煤成气增储上产行动计划(2020-2022年)》,促进全省煤成气增储上产,取得能源革命综合改革试点国家非常规天然气基地建设任务重大突破,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煤成气,是指赋存于煤层、致密砂岩、页岩等地层中的非常规天然气资源,主要包括煤层气(不含煤矿瓦斯)、致密气、页岩气等。

第三条 煤成气增储上产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以激励方式专项用于扶持一定时期内市场难以有效配置资源、需要政策扶持的煤成气增储上产等重点项目和省政府确定的煤成气领域重大支撑项目加快建设,充分激发企业和地方加大投入积极性,促进全省煤成气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牵头统筹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具体包括预算安排、资金下达、绩效跟踪、监督管理等工作。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自然资源厅、省能源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项目管理,具体包括: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创新平台及项目建设专项;省自然资源厅负责煤成气勘探增储专项;省能源局负责煤成气上产专项,各部门按职责做好分工领域内支持项目筛选确定、资金分配、项目监督检查和资金绩效运行监控等工作;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自然资源厅、省能源局制定年度项目资金分配计划。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安排和使用管理,遵循保障重点、挂钩任务、突出激励、多增多奖的原则,支持全省煤成气勘探抽采、技术创新等产业领域项目建设,重点支持煤成气增储上产项目。

第六条 专项资金采取以奖代补的支持方式,推后一年预算安排,为政府无偿性投资补助,如省属国有企业提出补充资本金需求,可按规定转作资本金注入。

第七条 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领域、标准:

(一)新增勘探增储项目。对企业按照储量评估标准实施的新增煤成气勘探储量项目,给予奖励。奖励以每年在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确认(备案)的新增煤成气探明储量为标准,给予不超过50万元/亿立方米的项目补助。

(二)增量气上产项目。对企业为加快煤成气资源区块产能提升实施的达产上产和稳产增产投资建设项目,给予奖励。奖励以每年增量气利用额为标准,坚持“多增多补、不增不补”,给予不超过1000万元/亿立方米的补助。

(三)创新平台建设项目。支持煤与煤层气共采国家重点实验室、山西省煤矿瓦斯防治工程研究中心、煤成气企业与高校和科研院所组建产业技术创新平台等项目建设。奖励标准,按照创新平台每年研发费用(剔除政府补助额)的净增长额,给予不超过30%的适当补助。

(四)产业化技术攻关和示范应用项目。支持针对煤成气产业链发展面临的技术难题深入开展的复杂地质背景下成藏机理、快优钻井和高效增产改造,智能生产等关键技术攻关和示范应用项目。奖励标准,按项目实际投入给予不超过30%的支持。

(五)其他项目。对省政府确定的煤成气领域重大支撑项目,给予支持。支持标准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确定。

第八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对象及条件:

(一)专项资金支持在晋注册并从事煤成气开发及产业建设的独立法人企业(或单位),以下统称“项目单位”。

(二)项目单位应当具备实施项目的实力,对项目的真实性、合规性、可行性负责,并能够提供项目相关的有效凭证。

(三)项目单位能够履行专项资金安全、合规、有效使用的管理职责,对收到的专项资金进行会计核算和财务监管,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监督检查和绩效考评。

第九条 专项资金的申请、审核、拨付和使用管理:

(一)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能源局在每年年初联合印发年度项目申报通知,组织对上年度符合专项资金奖补的项目开展申报工作,为项目单位提供便捷化申报服务。

(二)申请专项资金的项目单位,应当按照通知要求及项目类型,分别向所在地县级发展改革、自然资源、能源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申报材料。主管部门对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和可行性进行审核把关,将通过初审的项目分别上报市级主管部门。申请文件应同时抄送同级财政部门。

(三)市级发展改革、自然资源、能源部门,对上报项目进行复审,将通过复审项目分别上报省级主管部门。申请文件应同时抄送同级财政部门。

(四)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自然资源厅、省能源局,应当根据全省煤成气增储上产行动计划对上报项目进行总体平衡,在省人代会批准预算后45日内联合向省财政厅报送支持项目和资金分配计划(应区分省直管县和非省直管县项目)。

(五)省财政厅按照预算管理规定确定预算下达数,在省人代会批准预算后60日内向各市级财政部门和省直管县财政部门下达预算。

(六)各市财政部门和省直管县财政部门在收到项目资金后,完成资金下达,会同同级发展改革、自然资源、能源部门做好资金监管。

(七)项目单位对收到的专项资金,要做到专账核算、专项管理,将收到的专项资金继续用到本办法规定的支持领域,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条 项目单位是专项资金申报和使用的责任主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规性和资金使用及绩效负责,并按要求报送相关项目及资金使用管理情况,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自觉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一条 项目单位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能源局,在商省财政厅后,可采取扣减、收回、暂停安排预算或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暂停其申报项目等措施,予以警示和惩戒,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情况、申报骗取专项资金;

(二)未将专项资金使用到规定的项目领域;

(三)不配合检查,指令或授意相关单位提供虚假相关材料;

(四)转移、侵占或者挪用专项资金;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定的行为。

第十二条 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能源局按照职责加强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处理,保证专项资金安全、合规、有效使用,并向省财政厅报告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情况。

第十三条 省财政厅应当加强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和绩效管理,强化绩效监控和评价结果应用。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接受审计、监察、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违法违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执行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