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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汽车消费奖励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021-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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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 汽车消费专项奖励的通知》(晋政办发电〔202031号),规 范省级汽车消费奖励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做好消费奖励审核 发放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省级财政专 项资金管理办法》(晋财省直预〔201923等文件要求 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汽车消费奖励是指对我省消费者新购由本省 整车企业生产的、并在山西省境内进行机动车注册登记的整 车产品(传统燃油车需满足“国”排放标准),给予新购 置车辆一次性消费奖励。

第三条 省级汽车消费奖励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 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兑现汽车消费专项 奖励政策,促进我省汽车消费所需的资金。

第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遵循科学规范、公平合理、 注重绩效、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部门管理职责

第五条 专项资金由财政、工信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各 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管理。

第六条 财政部门主要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审核省 工信厅提出的资金分配建议,确定资金分配方案;审核确定 项目预算绩效目标,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据绩效目 标开展绩效监控、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等相关绩效 管理工作。

第七条 工信部门主要负责专项资金的申报、材料审 核、数据汇总、申报材料档案管理等相关工作;提出资金分 配建议并负责监督管理;负责预算绩效管理,审核项目绩效 目标并提交省财政厅。

第三章 奖励期限、对象、标准和方式

第八条奖励期限:202041日至1231日,以 机动车注册登记时间为准。

第九条 奖励对象:山西省内法人消费者和自然人消费 者(乘用车汽车消费奖励对象必须是自然人消费者)。

第十条奖励方式:消费奖励由汽车销售机构先行垫付 (消费者按照发票载明价格扣减消费奖励的金额支付购车款),市级工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月与销售机构进行 结算。

销售机构需是纳入本省整车企业销售体系获得授权文 件,未列入失信名单,并在202041日之前取得全部 执照、资质的汽车销售企业。

第十一条 奖励标准:7米以上的客车、载重4.5吨以上 的中重卡车及同级牵引车等商用车型奖励8000/辆;轿车、 SUVMPV等乘用车型奖励6000/辆;3.5米以下微型客 车及其他商用车奖励4000/辆。

第四章申报程序

第十二条汽车销售机构按照属地原则于每月前5个工 作日内向所在地市级工信部门提出上月消费奖励申请,并将 相关材料汇总成册(一式三份)。符合奖励规定但因申报资 料准备不足的可以顺延至下月进行申报,每辆车只有一次顺 延申报机会,逾期视为自动放弃奖励。

申报材料主要包括:

一) 消费奖励申请,需明确当期符合申请条件的整车 产品销售数量及申请消费奖励数额等;

二) 省级汽车消费奖励资金申请表(见附件);

三) 汽车销售机构基本信息材料(初次申请时提供。 以后相关信息变更时,只需提供变更信息相关材料),包括: 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明、整车生产企业《汽 车经销商授权书》、销售机构银行账户信息;

四)车辆销售基本信息材料,包括:车辆《公告》信 息材料、车辆出厂合格证、销售发票、机动车行驶证、一年 内不过户承诺书、消费者身份证明材料及有效联系方式。其 中,销售给法人用户的需提供法人用户营业执照、法定代表 人居民身份证明及有效联系方式。

以上材料除申请文件和申请表外,为提供复印件(必要 时需提供原件,审核查验后退还)。

第十三条市级工信部门负责受理消费奖励资金申报材 料,对材料的完整性、合规性、有效性进行审核,并在收到 申请材料的5个工作日内向省新能源汽车推广中心提交初审 意见及申报资料。

第十四条省工信厅会同省新能源汽车推广中心对市级 工信部门提出的审核结果进行复核,按不少于5%的比例对 拟奖励车辆进行抽查,并提出消费奖励资金计划。经公示无 异议后,在3个工作日内提报省财政厅。对不符合申请条件 的,要及时通过地市工信局告知申请机构。

第十五条省财政厅根据省工信厅报送的消费奖励资金 计划,制定资金分配方案,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消费奖励资 金下达到市级财政部门。市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工信部门于

5个工作日内完成同汽车销售机构的消费奖励资金清算工 作。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销售机构要把产品销售优惠和政府消费奖励 区别开来,严厉杜绝销售方提高售价冲抵政府消费奖励补贴 的行为。消费奖励必须专项用于降低消费者购买汽车成本, 汽车销售机构有义务将消费奖励政策告知消费者,并指导消 费者在消费奖励政策告知书上签字确认。整车产品出售给汽 车经销企业的,视为未实现终端销售,不得申请消费奖励。

法人消费者需在202041日之前在山西省域范围 内完成工商登记。法人消费者累计购车数超10辆时,需提 供车辆用途说明。如因车辆长期大范围闲置不用或实际用途 与用途说明严重不符,存在“骗”可能的,将追回资金并 启动问责程序。

第十七条汽车销售机构须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有效 性负法律责任。汽车销售机构通过“先胀后卖” “捆绑销售” 等变相加价手段冲抵消费奖励政策的,将追回资金并启动问 责程序。

第十八条市级工信部门对推荐报送材料的完整性、合 规性、有效性负责。省工信厅对出具的审核意见及资金分配 计划负责,并在门户网站或通过其他媒依向社会公开专项资 金的审核程序、审核结果等相关信息。各级不得借消费奖励 审核工作,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九条省财政厅、省工信厅应对专项资金实施预算 绩效管理,对专项资金设立客观的绩效目标并组织开展绩效 评价,同时加强绩效评价结果运用。

第二十条资金使用单位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财务会计 制度,自觉接受审计、监察、财政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对截留、挪用、挤占和弄虚作假等骗取专 项资金的违纪违法行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处 理。同时,违规骗取消费奖励的行为将纳入单位和人员不良 征信系统,相关情况集中反馈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与中国人民 银行太原中心支行等相关部门,录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系统和个人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执行期限至 20201231 0 ,到期后即终止执行。资金发放工作时间 截至20212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