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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2021-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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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根据《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医疗保障局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印发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5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和《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补助资金,是指中央和省级财政通过共同财政事权安排的,用于支持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方面的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其中下达市、县的补助资金按照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规定执行。项目内容和实施期限将根据医疗卫生领域省级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进行相应调整。

第三条  补助资金根据《中共山西省委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健康山西2030”规划纲要的通知 》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贯彻中医药发展战略规划纲要(2016-2030年)实施方案的通知》,以及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总体要求和工作部署安排,重点支持医疗卫生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卫生健康能力提升、医疗保障服务能力建设和中医药事业传承与发展以及其他医改相关工作。具体内容和方式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卫生健康委、省医疗保障局根据省政府有关要求、相关规划以及医疗服务与医疗保障领域年度重点工作安排研究确定。

第四条 补助资金按照以下原则分配和管理:

(一)合理规划,科学论证。要按照健康山西战略和医改工作总体要求及相关规划,合理确定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方向,并对转移支付资金支持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等进行科学论证。

(二)统筹分配,保障重点。要统筹考虑健康山西战略和医改工作需要,合理安排补助资金预算,切实保障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重点项目的资金需求。

(三)讲求绩效,量效挂钩。补助资金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建立绩效评价结果与资金分配挂钩机制,提高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 预算安排

第五条  财政部门会同卫生健康部门、医疗保障部门分配补助资金,卫生健康部门和医疗保障部门负责提供测算因素的数据,并对其准确性、及时性负责。

(一)医疗卫生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

包括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基本药物制度和村卫生室运行维护、取消药品加成和医疗卫生机构能力建设等项目。

1.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补助资金,是指在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期间,由中央财政通过共同财政事权安排的,用于持续深化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补助资金。

某市(县、区)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应拨付资金=补助对象数量×补助标准×人口系数×贫困系数(根据常住人口数量分档确定贫困倾斜系数)+绩效因素分配资金(结合项目特点安排不低于5%的资金,根据绩效评价结果进行分配)

2.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是指通过共同财政事权安排,用于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括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等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的补助资金。

按村卫生室所在行政村范围内的常住人口每人每年5元的补助标准,对村卫生室实行零差率的基本药物制度给予补助。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负担每人每年3元、省财政与市县财政各负担每人每年1元、市县财政负担比例由市县自定。

补助资金采用因素法分配。分配时主要考虑补助标准、服务人口数量、基药采购占比和地方财力状况等因素,并统筹考虑绩效评价结果进行结算。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和乡镇卫生院,按照“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的办法核定补助资金;对村卫生室,按乡村医生服务人口数量和人均标准核定补助资金。

某市(县、区)应拨付资金=服务人口数量×人均标准×(中央+省)分担比例+绩效因素分配资金(结合项目特点安排不低于5%的资金,根据绩效评价结果进行分配)。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等有关规定,在分配资金时结合实际进一步向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倾斜。

3.村卫生室运行维护补助资金,是指为了支持基层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加强我省基层卫生服务能力,由省和市县财政给予村卫生室的运行维护补助资金。

省级财政按每个村卫生室每年300元标准给予运维费补助。对村卫生室必需的其它运行开支,各市县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标准,适当补助,以保障村卫生室正常运行。

4.取消药品加成财政补助资金,是指各级财政安排的用于支持同级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而给予的补助资金。省级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减少的收入,由省级财政补偿15%,列入年度预算安排。各市、县财政根据各地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中确定的比例给予补偿。

5.医疗卫生机构能力建设补助资金,是指通过共同财政事权安排的用于支持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提升医疗服务能力的补助资金。

分配主要考虑补助对象数量、补助标准等因素。某市(县、区)医疗卫生机构能力建设应拨付资金=补助对象数量×补助标准+绩效因素分配资金(结合项目特点安排不低于5%的资金,根据绩效评价结果进行分配)。

(二)卫生健康能力提升

主要包括卫生健康人才培养和医学重点学科发展等内容。

1.卫生健康人才培养。按照人才培养阶段划分为院校教育、毕业后教育、继续教育和人才使用四个阶段。

1)院校教育阶段主要指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项目。该项目是国家按照免学费、免住宿费、补助生活费的办法,通过签订培养协议,为乡镇卫生院定向招收和培养临床专业和中医专业的本科生,培训时间为5年,并约定学生毕业后必须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一定年限。

2)毕业后教育阶段主要包括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和助理全科医生培训项目。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和助理全科医生培训补助资金,坚持“政府投入、基地自筹、社会支持”的多元投入机制,各级政府、培训基地和委派单位共同承担。政府补助标准为: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中央财政3万元/人/年,培训周期为3年;助理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中央财政补助2万元/人/年,培训周期为2年。省级财政对参加住院医师培训和助理全科医生培训的未就业医学院毕业生,按照我省购买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的财政补助政策,给予最低工资和社会保险补贴,2020年为每人每年8500元,今后将根据全省社会平均工资适时调整。各市财政、卫生健康部门和培训基地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培训工作。

3)继续教育阶段主要包括紧缺人才培训、县乡村卫生人才培训和卫生人才工程等项目。具体项目内容根据国家和省级相关规划以及医疗服务与医疗保障领域年度重点工作安排研究确定。

4)人才使用阶段主要包括全科医生特设岗位计划、老年村医退养、乡村医生养老以及万名医生支援农村卫生工程项目等。

①全科医生特设岗位计划补助项目。全科医生特设岗位计划人员聘期为4年,每年中央财政补助5万元。如特岗全科医生符合国家统一规定的工资性年收入水平高于中央财政补助标准的,高出部分及其符合政策规定的社会保险缴费等费用由县级财政负担。

②村医养老保险缴费补助项目。乡村医生在岗期间,按规定至少给予每人每月30元的标准给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补助。所需资金由省级财政负担50%,市县财政负担50%(市、县负担比例由各市确定)。

③老年村医退养补助项目。对依法取得乡村医生及以上执业资格,正式受聘于村卫生室工作,年满60周岁且连续在村卫生室执业满10年以上离岗的人员,在享受农村养老保险的基础上,给予每人每月不少于200元的生活补贴(不离岗不享受补贴)。所需资金由省与市县财政各负担50%,市县负担比例由市县自行确定。省级补助当年按计划预拨、次年据实结算。

④万名医师支援农村卫生工程项目。主要指政府组织二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对贫困地区县医院实施对口帮扶,通过业务帮扶、临床带教、协助管理等方式,全面提升贫困地区卫生服务与管理能力。

某市(县、区)卫生健康人才培养应拨付资金=补助对象数量×补助标准。对已开展绩效评价的项目,将结合项目特点安排不低于5%的资金,根据绩效评价结果进行分配。

2.医学重点学科发展。是指各级政府按照战略规划组织实施的医学重点学科发展建设项目。各重点学科围绕发展学科业务、培养学科人才、加强技术引进推广和学术交流,提高科研水平等方面开展的学科建设工作。

(三)医疗保障服务能力建设

医疗保障服务能力建设项目主要包括:保障医保信息系统高效、安全运行;保障基金合理有效使用;推进支付方式改革和 DRG 试点;开展药品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和医保精准扶贫工作;提升综合监管、诚信体系、宣传引导、经办服务、医疗服务、医药价格监管和人才队伍建设等能力建设工作。

分配主要考虑基础因素、工作任务量因素、绩效因素以及中央明确的年度重点工作任务等因素。其中,除中央明确的年度重点工作任务外,基础因素占40%,主要为各市统筹区域内经办县区数量;工作因素占40%,主要为各市参保人数;绩效考核因素占20%。

(四)中医药事业传承与发展

主要包括中医临床优势培育、中医药传承与创新、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与挖掘、中医药“治未病”技术规范与推广等项目。

分配时主要考虑基础因素、工作任务量因素、绩效因素。其中,基础因素占20%,工作任务量因素占60%,绩效因素占20%

上述所有项目补助标准由中央和省级制定基础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水平适时调整。各市、县在确保基础标准落实到位的前提下,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等,合理确定本地区补助标准。当地标准高于上级基础标准的,需事先按程序报上级备案后执行,高出上级基础标准部分所需资金由市、县级财政自行负担。

第六条  补助资金预算安排与下达。

各级财政部门会同卫生健康部门、医疗保障部门按照中央和省级确定的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补助项目内容、补助标准以及负担办法安排预算。体制管理型省直管县支出责任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在部分县(市)开展深化省直管县财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的通知》规定执行。

按照预算管理规定,省财政厅在接到中央专项转移支付文件3日内告知省卫生健康委、省医疗保障局,省卫生健康委、省医疗保障局在接到省财政厅通知后12日内将资金分配计划报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在接到省卫生健康委、省医疗保障局报送的分配计划后15日内下达预算。下达中央提前下达数时,应当同比例提前下达省级补助资金,省级提前下达补助资金比例不低于90%。省级预算安排补助资金未提前下达部分,省卫生健康委、省医疗保障局应当在省人代会批准预算后20日内将资金分配计划报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在省人代会批准预算后30日内下达并抄送财政部山西监管局。市级财政部门比照此期限将专项补助资金分配下达县级财政部门。各级财政应当将上级财政提前下达的转移支付预计数编入本级预算。

第三章 资金使用与管理

第七条 补助资金的补助项目和支出范围。

(一)医疗卫生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

1.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各地公立医院实施综合改革的支出

2.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弥补核定收支后的经常性收支差额补助、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等符合政府卫生投入政策规定的支出。对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室,补助资金主要用于乡村医生的收入补助。

3.村卫生室运行维护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补助村卫生室日常运行支出。

4.取消药品加成财政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补助省级公立医院医疗事业支出等。

5.医疗卫生机构能力建设补助资金,根据国家总体规划和年度方案用于全省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能力建设和提升项目支出。

(二)卫生健康能力提升

1.卫生健康人才培养

1)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定向医学生的学费、住宿费、生活补助等支出。其中生活补助由院校按学期发放给定向医学生。

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向违约定向医学生追回5年的教育培养费用、补助金和违约金。未按协议规定退还教育培养费及违约金等费用的,由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通过法律途径追缴,并上缴同级国库,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

2)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和助理全科医生培训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培训对象的生活学习保障和基地教学实践活动。

各级财政补助资金由培训基地统筹使用。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培训对象的生活学习补助和培训基地的教学实践活动补助两个方面,用于培训对象(本院住院医师、外单位住院医师、社会化学员)的生活学习补助应不少于2/3,教学实践活动补助主要用于带教费、带教管理补助、教学活动补助、指导老师参加培训活动、购买教学设备等,但不得购买用于医疗业务的医疗设备;省级专项补助经费全部用于社会化学员的生活补助;对于贫困地区和全科、儿科、精神科、妇产科等紧缺专业培训对象的补助及教学活动实践等经费发放可适当倾斜。

3)继续教育阶段培训,主要为紧缺人才培训和县乡村卫生人才能力提升培训。此类项目的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培训相关支出,包括:讲课费、场地费、印刷费、住宿费、伙食费、交通费等内容的支出。支出标准要按当地财政部门有关培训经费和政府采购的管理规定执行。培训时间为一年的长期项目,补助资金可用于培训对象的食宿补助和培训基地的教学实践活动补助。

4)人才使用阶段补助资金,主要为全科医生特设岗位聘用工资补助、老年村医退养、乡村医生养老以及万名医生支援农村卫生工程等。

①全科医生特设岗位和老年村医退养补助资金全部用于工资和个人补助发放。

②村医养老保险缴费补助用于乡村医生在岗期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专项缴费补助,直接计入该参保人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③万名医师支援农村卫生工程项目资金主要用于补助援助医院派出人员的食宿、差旅费以及人员奖金、福利等项目。

2.医学重点学科发展

主要用于学科发展业务、培养学科人才、技术引进推广、学术交流、提高科研水平等开展重点学科建设方面的支出。

(三)医疗保障服务能力建设

医疗保障服务能力建设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提升医保信息化水平、支付方式改革等重大改革任务、确保医保基金安全运行等方面的支出。

(四)中医药事业传承与发展

中医药事业传承与发展补助资金,主要用于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中医药人才培养和中医药传承与文化传播等。

1)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各级医疗机构中医药服务设施改善、设备购置升级、专科建设、医疗质量管理、技术骨干培训及信息化建设等支出。

2)中医药人才培养补助资金,主要用于以下三方面:一是各类人才培养项目的日常管理,包括讲课费、场地费、印刷费、住宿费、伙食费、交通费等内容的支出。支出标准要按当地财政部门有关培训经费和政府采购的管理规定执行。二是用于中医药传承与创新人才培养平台建设,包括各类传承工作室和培养基地等建设。三是用于人才培养所需的设备购置、学习交流、师承带教、学术研究等支出。

3)中医药传承与文化传播补助资金,主要用于以下两方面:一是中医药传统知识收集整理所需的培训、差旅、编撰、劳务、印刷等支出。二是用于中医药健康文化素养促进工作所需的培训、宣传等支出。

第八条  卫生健康部门、医疗保障部门要积极推进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工作,要科学合理测算购买服务的成本,并根据购买服务合同和考核验收结果,按完成服务量和规定补助标准及时结算。

补助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补助资金需按项目实行专项核算,按照规定用途和标准支付。资金使用过程中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及制度执行。

涉及乡村医生补助资金发放的,要严格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发放管理的通知》规定执行,统一规范、简捷高效、公开透明地及时将补助资金发放到补助对象的“一卡通”账户。

第九条 各级财政、卫生健康部门、医疗保障部门以及补助资金具体使用单位,要按照财政预算和国库管理有关规定,制定资金管理办法,加强资金管理,规范预算执行。补助资金原则上应在当年执行完毕,年度未支出的补助资金按财政部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绩效管理

第十条  各级财政、卫生健康部门、医疗保障部门应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制定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并加强结果应用,确保提高补助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

第十一条 各级卫生健康部门、医疗保障部门负责业务指导和项目管理,会同财政部门建立健全绩效评价机制,并对相关工作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评价原则上每年一次。省卫生健康委、省医疗保障局根据需要以一定的项目实施期为限,对各市项目开展和资金使用绩效评价工作予以复核。省财政厅根据管理需要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

第十二条 补助资金分配与项目执行进度、绩效评价、预算监管和监督检查结果适当挂钩。绩效评价和重点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相关补助政策和以后年度预算申请、安排和对下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五章 信息公开和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各级卫生健康部门应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向社会主动公开资金管理办法、分配程序和方式、分配结果、绩效目标及绩效评价结果等专项资金管理相关信息。项目实施单位要及时公开财政专项资金具体使用情况。

第十四条  补助资金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监督。必要时可以委托专业机构或具有资质的社会机构开展补助资金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五条 市级财政、卫生健康部门、医疗保障部门负责本地区项目资金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有关问题,确保资金安全。市级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在申报、下达、分配资金以及下达绩效目标等绩效管理工作时,须将相关文件抄送省财政厅驻各市财政监察处。省财政厅驻各市财政监察处按照省财政厅要求,开展有关补助资金的预算监管工作。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卫生健康部门、医疗保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监督等管理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卫生健康委、省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各市、县可结合当地实际,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医疗保障局备案,抄送省财政厅驻各市财政监察处。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晋财社〔2016175号)、《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晋财社〔201638号)(晋财社〔20173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