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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防控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2021-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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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全省重大疾病防控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医疗保障局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印发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5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和《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各类重大疾病防控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大疾病防控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用于支持各地实施重大疾病防控的补助资金。实施期限至2023年,届时根据工作需要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实施或延续期限。

第三条  重大疾病防控主要包括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的常规免疫及补充免疫,艾滋病、结核病防控,精神心理疾病综合管理、重大慢性病防控管理模式和适宜技术探索等全国性或跨区域的重大疾病防控内容。

重大疾病防控项目的具体内容,由国家卫生健康委会同财政部,根据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有关要求和年度工作任务、卫生健康事业发展规划以及财政预算情况研究确定。

第二章 资金分配与下达

第四条  补助资金按照以下原则分配和管理:

(一) 合理规划,科学设置。合理规划重大疾病防控项目,科学设置项目的具体工作内容和任务指标。

(二) 统一分配,分级管理。补助资金由省级财政统一分配,具体项目落实由省、市、县各级卫生健康部门分级负责。

(三) 讲求实效,量效挂钩。补助资金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建立绩效评价结果与资金分配挂钩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卫生健康委分配中央资金,根据国家制定的任务量和补助标准测算资金分配方案,指导督促市级财政和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绩效目标并做好绩效自评,对资金进行监督管理。省卫生健康委结合发病水平、防治工作需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合理确定全省重大疾病防控项目内容以及各项服务项目的任务量和补助标准等数据,并对其准确性和及时性负责。市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要认真落实省级确定的本地区重大疾病防控项目内容以及各项服务项目的任务量和补助标准。

第六条  按照预算管理规定,省财政厅在接到中央专项转移支付文件3日内告知省卫生健康委,省卫生健康委在接到省财政厅通知后12日内将资金分配计划报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在接到省卫生健康委报送的分配计划后15日内下达预算,同时抄送财政部山西监管局和省财政厅驻各市财政监察处。市级财政部门比照此期限将专项补助资金分配下达县级财政部门。各级财政应当将上级财政提前下达的转移支付预计数编入本级预算。

第三章 资金使用

第七条 重大传染病防控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药品治疗等需方补助和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监测筛查、随访管理、调查评估,加强实验室建设和设备配置等能力建设,以及开展宣传教育、人员培训等相关工作所需经费支出。

(一)免疫规划项目,主要任务是购置疫苗和注射器,开展疫苗针对传染病相关监测、扩大免疫规划业务及信息化培训、免疫规划宣传及资料印制以及接种率调查等工作。开支范围主要包括:差旅费、劳务费、专用材料费、会议费、培训费、邮电费、印刷费、维修(护)费、其他交通费等开展项目工作有关的公用支出。

(二)结核病防治项目,主要任务是发现治疗肺结核患者,开展实验室诊断能力建设、可疑者筛查、耐药监测和检查、菌株运输、业务培训和督导以及健康促进等工作。开支范围主要包括:差旅费、劳务费、专用材料费、会议费、培训费、印刷费、设备购置、其他交通费用等开展项目工作有关的公用支出。

(三)艾滋病防治项目,主要任务是宣传教育、哨点和监管场所监测、咨询检测、重点人群防治、高危人群干预、戒毒药物维持治疗、随访管理与抗病毒治疗、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血液安全、中医药治疗等工作。开支范围主要包括:差旅费、劳务费、专用材料费、会议费、培训费、设备购置、维修(护)费、印刷费、其他交通费用等开展项目工作有关的公用支出。

(四)精神卫生防治项目,包括严重精神障碍管理治疗项目和农村癫痫病防治管理项目。

严重精神障碍管理治疗项目,主要任务是各级精防机构和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开展患者筛查诊断、高风险患者随访技术指导、应急处置、项目质控、信息管理等公共卫生服务;对部分贫困患者居家基本药物维持治疗和专项化验进行补助;支持精神卫生综合管理试点和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试点。开支范围主要包括:差旅费、劳务费、邮电费、专用材料费、办公费、培训费、印刷费、委托业务费、其他交通费等开展项目工作有关的公用支出。

农村癫痫病防治管理项目,主要任务是项目管理单位开展患者筛查诊断、随访管理、项目质控、家属护理教育、数据管理等公共卫生服务;为入组治疗患者免费提供药品和专项化验。开支范围主要包括:差旅费、劳务费、邮电费、专用材料费、办公费、培训费、印刷费、其他交通费等开展项目工作有关的公用支出。

(五)慢性病综合防控项目,主要任务是开展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建设、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全人群死因监测及各种慢性病监测,以及癌症、脑卒中、心血管疾病、慢性阻塞性肺疾病等重大慢性病的早期筛查干预、早诊早治、健康管理工作。开支范围主要包括:差旅费、劳务费、邮电费、专用材料费、会议费、培训费、设备购置、印刷费、其他交通费等开展项目工作有关的公用支出。

第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推进购买服务机制,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做好各类重大传染病防控项目的成本测算,合理确定采购预算或最高限价。

第九条  各级财政、卫生健康部门以及补助资金具体使用单位,要按照财政预算和国库管理有关规定,制定资金管理办法,加强资金管理,规范预算执行。当年补助的资金原则上应在当年执行完毕,年度未支出的补助资金按财政部和我省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补助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资金使用过程中,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及制度执行。

第四章 绩效管理

第十条  各级财政、卫生健康部门应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制定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并加强结果应用,确保提高补助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

第十一条 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负责业务指导和项目管理,会同财政部门建立健全绩效评价机制,并对相关工作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评价原则上每年一次。省卫生健康委根据需要以一定的项目实施期为限,对各市项目开展和资金使用绩效评价工作予以复核。省财政厅根据管理需要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

第十二条 补助资金分配与项目执行进度、绩效评价、预算监管和监督检查结果适当挂钩。绩效评价和重点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相关补助政策和以后年度预算申请、安排和对下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五章  信息公开和资金监督

第十三条 各级卫生健康部门应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向社会主动公开资金管理办法、分配程序和方式、分配结果、绩效目标及绩效评价结果等专项资金管理相关信息。项目实施单位要及时公开财政专项资金具体使用情况。

第十四条   补助资金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监督。必要时可以委托专业机构或具有资质的社会机构开展补助资金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五条 市级财政、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本地区项目资金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有关问题,确保资金安全。市级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在申报、下达、分配资金以及下达绩效目标等绩效管理工作时,须将相关文件抄送省财政厅驻各市财政监察处。省财政厅驻各市财政监察处按照省财政厅要求,开展有关补助资金的预算监管工作。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卫生健康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监督等管理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卫生健康委负责解释。各市、县可结合当地实际,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备案,抄送省财政厅驻各市财政监察处。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晋财社〔2016〕39号)和(晋财社〔2017〕7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