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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 跨省域调剂资金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1-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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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 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跨省域补充耕地国家统筹管理办法和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管理办法的通知》(国 办发〔2018116号)、《财政部关于印发跨省域补充耕地资金收支管 理办法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资金收支管 理办法的通知》(财综C2018M0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土地指标 跨省域调剂收入安排的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19 64号)有关规定,推动相关工作顺利实施,我厅制定了《城乡建设 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资金收支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资金收支管理办法


附件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
跨省域调剂资金收支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有序实施深度贫困地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 余指标跨省域调剂,规范深度贫困地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 余指标跨省域调剂资金收支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 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跨省域补充耕地国家统筹管理办法 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办发〔2018〕16号)、《财政部关于印发跨省域补充耕地资金收 支管理办法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资金收 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8J40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土地 指标跨省域调剂收入安排的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 2019〕6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调剂资 金(以下简称调剂资金),是指经国务院批准,有关帮扶省份在使用 我省1。个深度贫困县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以下简 称节余指标)时向中央财政缴纳的资金。

第三条 省财政厅负责全省范围内调剂资金收支管理工作, 省自然资源厅负责核查节余指标调剂和验收核查等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为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责任主体,负责落实 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中下达的拆旧复垦任务和调剂资金使用等工 作,督促市县相关部门、项目所在乡镇落实工作职责。

第二章调剂资金下达

第四条 省自然资源厅根据自然资源部下达的年度调出节余 指标任务,按程序将调出指标任务及应下达的调剂资金数额分解 到有关市县,并报送省财政厅。

第五条财政部下达70%调剂资金指标后,由省财政厅根据 省自然资源厅确认的调剂资金金额,在规定时限内将资金拨付深 度贫困地区。待完成拆旧复垦安置,经省自然资源厅验收并经自 然资源部确认后,由省财政厅根据省自然资源厅确认的调剂资金 金额,在规定时限内将财政部下达的剩余30%调剂资金拨付深度 贫困地区。

第六条经自然资源部、财政部确认调出节余指标的市县未 完成核定的拆旧复垦安置产生节余指标任务的,由省财政厅根据 中央财政调剂资金扣回数额和省自然资源厅提供的未完成情况, 相应将调剂资金予以扣回,按程序上缴中央财政。

第七条 跨省域调剂节余指标价格标准按照国家统一制定的 标准执行。节余指标调出价格根据复垦土地的类型和质量确定, 复垦为一般耕地或其他农用地的每亩30万元,复垦为高标准农田的每亩40万元。

国家对上述标准进行调整后,按照国家调整后标准执行。

第三章调剂资金使用管理

第八条根据中央财政下达的调剂资金总额,省财政厅按照 省自然资源厅确认的分配市县调剂资金金额,将应下达的中央调 剂资金通过专项转移支付下达市县财政。市县财政部门收到专项 资金后,应当进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保证专款专用,支出列入政 府收支分类科目“213农林水支出”科目。

第九条深度贫困地区收到的调剂资金应全部用于巩固脱贫 攻坚成果和支持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优先和重点保障产生节余指 标深度贫困地区的安置补偿、拆旧复垦、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建设、生态修复、耕地保护、高标准农田建设、农业农村发展建设以 及易地扶贫搬迁等。

第十条 中央调剂资金下达市县后,由市县扶贫部门会同财 政、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部门审核提出使用中央调剂资金的具体 项目建议,市县财政部门提出用于具体项目的中央调剂资金建议, 按程序报市县政府审定后,按照规定用途和时限及时拨付资金。

市县使用中央调剂资金的部门应做好具体的项目实施管理工 作,加强对使用中央调剂资金项目真实性和合规性等的审核,做好 项目监督管理,督促项目实施单位加快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进度。

第十一条 市县使用中央调剂资金的部门应具体做好中央调 剂资金预算执行工作,加快资金使用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二条市县财政部门应按照财政部相关规定管理结转结 余资金,对已取消或不具备实施条件的项目资金,一律及时按程序 调整或清理收回。

第十三条 市县审计部门应做好中央调剂资金监督检查工 作,加强中央调剂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按规定 及时纠正。

第十四条市县使用中央调剂资金的部门应按规定强化资金 绩效管理的主体责任,做好中央调剂资金使用绩效运行监控和绩 效评价等工作。

市县财政部门应按规定将中央调剂资金的绩效评价结果作为 以后年度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各市财政局应在规定时限内将报经市县政府审定 的所属县区中央调剂资金分配情况等汇总报省财政厅备案。资金 分配情况一经备案,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变更,确因特殊原因 需要调整的,应重新履行备案程序。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 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