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三晋财税云平台!

服务热线:

0351-5250138
0358-8233311
400-998-0138

用户注册

  

我已同意并阅读

  

用户协议

注册

已有账号,立即登录

首页 > 政策法规 > 财政法规

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关于印发《政府性融资担保风险 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1-05-14

366


各市财政局、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各有关融资担保公司:

为了推动我省政府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完善我省政府桂融 资担保风险补偿机制,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 “三农”的支持,根据《国务院办公斤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 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19) 6号)、《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 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山西省人民畋府关于进一步 深化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缓解融资难融资贵的意见》(晋政发2018) 41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政府性融资担保 机构进一步发挥作用的意见》(晋政发2018) 46号)等有关 规定,结合工作实际,我们制定了《政府性融资担保风险补偿资 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連照执行。


政府性融资担保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性融资担保风险补偿资金(以 下简称“风险补偿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部门每年按照上 年度全省小微企业、“三农”和战略新兴产业业务在保余额 I%。安排资金,对开展小徹企业、“三次"和战咯新兴产业 业务并满足一定条件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予以风险补偿。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以下简称 “担保公司”),是指各级财政部门出资控股或授权委托其他 机构代持股份管理的,并纳入我省省级政府性融资担保体 系,在本省行政辖区内依法设立,取得监管部门颁发的容营 许可证,为小微企业、“三”和战略新兴产业贷款提供融 资担保服务和再担保服务的有限贵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各市县非公司制的融资担保机构在完成公司化改制前 不得申清本办法所称的风险补偿。

第三条风险补偿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公开透明、专 款专用、依法监督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四条 申请风险补偿资金的各级担保公司应同时具 备下列条件:

一)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的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 可证在有效期内。

二) 合规经营融资担保、再担保业务1年以上(含1 年),社会信用信息系统无不良信用记录,未被列为法院失 信被执行人。

三) 被担保企业经营地在我省,所担保项目为省内小 微企业、三农项目,符合国家宏观经济畋策、产业政策和我 省区域发展畋策。担保方式应为担保公司为融资主体向银行 业金融机构融资而提供的担保。

四) 融资担保责任余额与净资产之比不得低于全省担 保行业放大倍数的50%

五) 财务管理制度、风险防范制度健全,风险防范工 作落实较好。

六) 补偿年度如史行融资担保分类监管评级的,评级 給果应在C级以上;如补偿年度未进行分类监管评级的,原 则上参照上一年度分矣监管评级结果。

第三章补偿对象及标准

第五条补偿对象。

担保公司上年度支持的小微企业、三衣和战略新兴产业 的融资担保业务和省级再担保机构为小微企业、三农和战略 新兴产业的融资担保业务提供的再担保业务。

本办法中小微企业指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 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 300号)中小微企业 划型标准的企业。

本办法中“三农”业务指符合以下业务范围及担保主 体的相关业务。

“三农”融资担保业务范围1)粮食生产、畜牧水产养 殖、菜果茶等农林优势特色产业;2)农资、农机、农技等 农业社会化服务3)与农业生产直接相关的一二三产业融 令发展项目;4)家庭休闲农业、观光农业等衣村新W态;5) 其他涉及衣W、衣村生产、建设的领域。

本办法中战略新兴产业指符合《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 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国发2010) 32号)、国家用 计局《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8)》规定的产业"。

第六条补偿标准。

担保(再担保)业务风险补偿额-小微企业、“三农”和 战略新兴产业业务3季末在保责任余额XI%。。

在保责任余额是指截至3季末担保公司或省级再担保机 构对外提供担保余额扣除其不承担风险责任的担保金额。

第四章资金的申请' 审核和拨付程序

第七条符合补偿要求的担保公司向所在市融资担保监 管部门进行申报,各市融资担保监管部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 性负责,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复核认定,由省财政厅直接拨付 至各融资担保公司专户。

第八条 在建立风险补偿资金申报信息系统市,申报补 偿的担保公司可先期通过纸质材料报送补偿申请资料。

第九条 每年1月底前,申请风险补偿资金的担保公司 每年按照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具体要求,通过风险补偿资金申 报系统报送材料,由各市融资担保监管部门在信息系统内进 申核,并提交风险补偿资金申请,同时提供以下资料:

(一)担保公司提交的补另资金申请报告;

二) 担保公司风险补偿资金申请表(附件1);

三) 营业执照副本、经营许可证副本;

四) 经合作根行盖章确认的小微企业“三"融资 担保项目情况汇总表;

五) 申请资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法定代表人签字、 盖单位公章)。

第十条风险补偿资金的审核:

一) 各市融资担保监管部门对其辖区内监管的担保公 司报送的资料进行审核。市级融资担保监管部门收到申请材 料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出具辖区内风险补偿资金审核意见并 上报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二)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收到申请材料审核汇总后,应 30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并对通过复核的担保公司 及申报补偿金额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

对公示期内有异议的项目,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组织 调查核实。

第十一条项目公示期结束后,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将公 示期内没有异议和经调查核实没有问题的项目列为支持项 目,并向省财政厅提出资金使用计划

第十二条省财政厅对资金使用计划进行审核和确定, 15日内直接拨付至各有关融资担保公司专户。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风险补偿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地方金融 监管局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风险补偿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并 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风险补偿资金项目管理工作,组 织项目申报和审核,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并督促各市 融资担保监管部门反馈辖内融资担保公司补偿资金的使用 情况。

第十四条申请风险补偿资金的政府桂融资担保公司 应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收到的风险补偿资金,记入独 立会计科目,专款专用,主要用于融资担保风险补偿。妥善 保存相关凭证备查,并积极配合各级财政、融资担保监管部 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对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风险补偿资金的机 构,除全额收缴风险补偿资金外,视情况暂停申请风险补偿 资金的资格,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涉嫌构成 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融资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晋财金2016) 5号)同时废止。)